返還不當得利等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CDV-114-補-554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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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補字第554號 原 告 楊千慧 被 告 姚秉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,5 0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萬元,及自民國1 13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萬1,964元(計算式:60,000元+1,964元=61,964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月   6 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     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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