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CDV-114-補-558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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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58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吳嘉琪即吳文斌之繼承人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就聲明第一及第二項經合計後,核定為新 台幣1,085,651元(第一項本金440336+第二項本金413949+第一 項及第二項起訴前一日之利息及違約金231366=0000000元)。應 繳裁判費14,253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13,753元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 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克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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