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07
案號
TCDV-114-補-562-2025030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62號 原 告 黃育新 一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鄧寶貴發支 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974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473,760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,816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8,316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 二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