塗銷抵押權登記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CDV-114-補-572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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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2號 原 告 陳信平 上列當事人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,原告有應補正事項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按起訴,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、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,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,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逾期未補正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。 二、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,亦未具體敘明訴之聲明為何,起訴聲 明與事實及理由欄之記載內容明顯不符,難認原告已具體表明聲明事項,本院無從特定請求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價額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以書狀補正本件訴之聲明,提出繕本,並依補正之聲明,繳納裁判費。 三、原告如欲請求被告塗銷坐落臺中市○里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地號 土地及其上同段6建號建物之抵押權登記(豐登字第021191號,擔保債權額總金額: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900,000元,下稱系爭抵押權),請以書狀具體補正訴之聲明,並繳納裁判費。原告應陳報最新之臺中市○里區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建號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全部(全部資料均無遮掩),如前揭地號、建號已變更,則應陳報變更後之第一類登記謄本,以利本院核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。 四、原告應提出被告國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 停業登記資料,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記載。 五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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