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04
案號
TCDV-114-補-576-2025030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76號 原 告 徐蔚奇 被 告 黃耀田 張民宥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茲依 系爭抵押權擔保債權總金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74萬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費2萬1858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 裁判費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卉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