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05
案號
TCDV-114-補-584-2025030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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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4號 原 告 林江娟 上原告因損害賠償事件,對被告吳秀青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依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3,20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祐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