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CDV-114-補-587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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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87號 原 告 曾鳳蓮 上列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並有 應補正事項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次按起訴狀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及當事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、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、2項及第244條第1項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: ㈠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34萬2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295元。㈡又原告起訴狀就被告彭英光、彭達均部分,僅記載其姓名及住居所,亦未記載其出生年月日、國民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,致被告無法特定,是原告應補正被告彭英光、彭達均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勿省略),並依上開資料以書狀更正被告資料。起訴狀繕本應檢附相關佐證,與正本一致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前述訴狀上之欠缺,並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俞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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