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CDV-114-補-594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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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594號 原 告 廖仁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馨慧、黃芷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以一訴主張 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 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第1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經 查,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、第2項分別請求:被告黃芷綺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(下同)39,985元;被告蔣馨慧應給付原告639,985元 ,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5%計算之利息 等語,均係因財產權而起訴,應按各請求金額合併計算訴訟標的 價額。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79,970元(計算式:39,985 元+639,985元=679,97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040元。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宏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