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日期
2025-02-03
案號
TCDV-114-補-60-20250203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號 原 告 劉文彬 上原告與被告王麗雲間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113年12月26 日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2,70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,7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祐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