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CDV-114-補-600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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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0號 原 告 陳龍桔 訴訟代理人 林鵬越律師 被 告 陳俊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豪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,經由臺 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以繼承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 銷,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以上開土地及 建物之價額為準,是依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課稅現值計算,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61萬1969元(計算式如附 表),應徵原告第一審裁判費3萬215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 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繕本 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附表: 編號 不動產標示 面積(平方公尺) 權利範圍 公告土地現值/房屋課稅現值 (新臺幣) 不動產價額 (新臺幣) 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臺中市烏日區新長壽段 65地號土地 7826.84 354/100000 6萬1911元/㎡ 171萬5369元 (計算式:7826.84×354/100000×6萬1911元=171萬5369元) 2 725建號建物 (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13樓之2) 57.45 全部 89萬6600元 89萬6600元 3 748建號建物 (即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等公共設施) 17544.54 355/100000 合計 261萬1969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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