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
日期

2025-03-06

案號

TCDV-114-補-605-2025030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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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 告 林順吉 林美紅 林麗貞 林惠敏 林麗芬 林美足 陳秀美 林偉鈞 林婉鈞 林于鈞 林棋聖 上1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惠琪律師 被 告 戴安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 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1,624,812元(計算 式詳如附表所示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30,34 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7,494萬元) 1 利息 7,494萬元 112.12.30 113.9.19 265/366年 5% 2,712,992元 2 違約金 14,988元 112.12.30 113.9.19 265日 3,971,820元 小計 6,684,812元 合計 81,624,81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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