修繕房屋漏水

日期

2025-03-11

案號

TCDV-114-補-606-2025031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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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06號 原 告 施珊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文清間請求修繕房屋漏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賠償房屋漏水修繕費新臺幣( 下同)100萬8000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 按年息百分之5計付之利息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萬8000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31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。至原告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賠償房屋因漏 水造成之汙名價值減損及相關費用部分,並未提出具體請求金額 ,是此部分暫不核定,俟原告具體提出請求金額後再予核定補繳 ,附此敘明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善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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