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CDV-114-補-611-202503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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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1號 原 告 沈士閔 被 告 張益勝 張進通 張慶庸 張倉吉 張世正 張世金 張世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7 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又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而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及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所謂交易價額,應以市場交易價格為準。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,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場交易價格,法院得依職權參考客觀之交易價額資料為核定。不動產實價登錄價格,乃一定期間內,於地政機關登錄之不動產交易價格。倘與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相當,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(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5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 二、查本件原告聲明請求: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(下 合稱系爭不動產)請求准予變價分割,變價所得由共有人依應有部分比例分配。經查,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資料所示,同巷弄45號建物(即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,下稱45號不動產)與系爭不動產坐落位置相近,建築完成日期同為民國69年12月,建物總樓層相同、建物總面積僅差距0.01平方公尺【45號不動產總面積為98.36㎡;系爭不動產為98.37平方公尺(計算式:一層33.30㎡+二層46.35㎡+騎樓15.30㎡+電梯樓梯間3.42㎡=98.37㎡)】,而45號不動產於111年11月18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(下同)550萬元,是以45號不動產為系爭不動產之交易價值標準應屬合理。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比例為8分之1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8萬7500元(計算式:550萬元×1/8=68萬750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聖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惠雅 附表: 土地部分 土地坐落 土地面積(平方公尺) 原告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臺中市 大肚區 萬陵段 414 84.94 1/8 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(平方公尺) 原告權利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 1 472 同土地標示 住商用、加強磚造、2層 第一層:33.30 第二層:46.35 騎樓: 15.30 電梯樓梯間:3.42 1/8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弄00號 備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