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CDV-114-補-612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12號 原 告 古秀美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古湘舒發支付命令 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021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:本件原告 於民國114年2月3日聲請支付命令,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 下同)790萬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90萬元,應繳裁判費93 ,93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93,430元 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 原告之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