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CDV-114-補-623-202503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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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3號 原 告 謝豊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阮青春發支付命令 ,惟被告阮青春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0 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0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,尚應補繳7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祐誠