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2
案號
TCDV-114-補-627-20250312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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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27號 原 告 楊卉妡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施翔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,具狀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姓 名及住所或居所,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萬9050元。逾期未補正 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,民事訴訟 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於法未合,是原告應提出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均請勿省略),據此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居所,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起訴狀繕本。 二、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50萬元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萬9050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 萱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泰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