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31
案號
TCDV-114-補-635-2025033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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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5號 原 告 潘傳倩 被 告 柯閔鐘 送達代收人 何律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384號),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按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 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40,0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,220元,扣除原告 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原告尚應補繳6,720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韻聆