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10

案號

TCDV-114-補-636-2025031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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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6號 原 告 陳泓翰 陳妍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官惠珍等2人間清償債務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全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1707萬90 53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萬804元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,補繳裁判費18萬 304元(18萬804-500);如未依期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何淑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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