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DV-114-補-637-202503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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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37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林菁惠 上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游舜圻發支付命令,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705,192 元(詳如附表,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 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故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), 應繳裁判費33,207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 補繳32,70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