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3-13

案號

TCDV-114-補-645-20250313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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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5號 原 告 李逸閔即闊木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陳金蓮、陳麗娟(以下合稱被告)間請求給付 工程款事件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066號),被告均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 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582,000元,應繳裁判費7 ,870元,扣除前已繳納之500元後,尚應補繳7,370元。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玉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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