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CDV-114-補-648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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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8號 原 告 協力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來旺 被 告 源瑞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柏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 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萬6872元。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870元 ,逾期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。   理 由 一、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、第2項分別有明文。 二、原告訴之聲明為: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7萬3106 元,及其中34萬6394元自民國113年9月17日、其中20萬元自113年11月17日、其中2萬6712元自113年12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6%計算之利息。而原告係於114年3月7日提起本件訴訟,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,就起訴「前」利息請求部分應併算價額,即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6日之利息請求【計算式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8萬687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。 三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民事第五庭 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3   月  12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57萬3106元) 1 利息 34萬6394元 113年9月17日 114年3月6日 (171/365) 6% 9736.99元 2 利息 20萬元 113年11月17日 114年3月6日 (110/365) 6% 3616.44元 3 利息 2萬6712元 113年12月3日 114年3月6日 (94/365) 6% 412.76元 小計 1萬3766.19元 合計 58萬6872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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