履行契約等
日期
2025-03-11
案號
TCDV-114-補-649-2025031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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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49號 原 告 佳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思寧 訴訟代理人 蔡宗軒律師 被 告 柯孟孝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22萬2141元,應徵收第1審裁判 費1萬5891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 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卉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