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遲延利息

日期

2025-03-17

案號

TCDV-114-補-654-20250317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4號 原 告 王嘉楓 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路0號5樓之1 訴訟代理人 吳瑩庭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翔禾建設實業有限公司、力隆建設開發股份有限 公司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90萬2,081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4萬7,247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盈呈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