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土地補償金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CDV-114-補-655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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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申惟中律師 王少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方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土地補償金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6,724,76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,241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79,74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 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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