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CDV-114-補-656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56號 原 告 泰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鼎新盛鋼品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,051,784元,應繳裁判費13,902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3,40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 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童秉三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