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承攬報酬

日期

2025-03-12

案號

TCDV-114-補-664-20250312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4號 原 告 廷漢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春雄 送達代收地址:臺中市○○區○○路 0段00巷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俊生即嘉峰工程行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12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5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