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CDV-114-補-666-202503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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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6號 原 告 楊惠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顯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查:原告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649,400元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,是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649,400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650元。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