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CDV-114-補-668-202503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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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68號 原 告 蔡振華即鋐坤企業行 訴訟代理人 周雅玲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文豪即豪品工坊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 )946,36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,5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善應