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
日期
2025-03-21
案號
TCDV-114-補-682-20250321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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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2號 原 告 李家福 被 告 燕國天地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文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原告訴之聲明乃請求「確認被告民國111年1 1月12日召開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,議題三:因應110年度訴字第 1344號、110聲字952、954號判決致社區遭凍結212萬元之解決方 案決議案、議題四:甲至己棟通道防火門工程決議案之決議不存 在」,其訴訟標的應屬財產權訴訟,惟其於本件訴訟可得受之客 觀利益乃無從衡量,當屬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,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,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,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165 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,805元。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秉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舜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