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14
案號
TCDV-114-補-683-202503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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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3號 原 告 吳嘉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思妤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萬元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1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。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 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淑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