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TCDV-114-補-684-202503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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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4號 原 告 周哲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施為能、丹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 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 同)20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,9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玉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