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延展工期費用等
日期
2025-03-19
案號
TCDV-114-補-687-20250319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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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87號 原 告 鼎宸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金財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 法定代理人 范世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1 萬1,10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 理 由 一、因財產權起訴者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。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。 二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4,324萬5,896元【 計算式:40,339,259元(本金)+2,906,637元(民國112年10月3日起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3月12日止,按週年利率5%暨算之利息)=43,245,896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萬1,100元,扣除原告已於調解程序繳納之10萬元,尚應補繳31萬1,1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得抗告(10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