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日期
2025-03-18
案號
TCDV-114-補-692-20250318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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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2號 原 告 邱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蔣明通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: ㈠聲明一就門牌號碼臺中市○○區○○○街00巷00號15樓(下稱系爭房屋)全部遷讓返還部分,係以房屋永久占有之回復為其訴訟標的,是其價額自應以系爭房屋之價值為準,惟原告並未指出系爭房屋起訴時之客觀價值,請陳報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,併提出鑑定價格報告書、實價登錄資料或其他得以證明系爭房屋客觀價值之資料(不包括房屋課稅現值)。以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易價額」加計賠償部分算至114年3月12日起訴前金額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。㈡系爭房屋之最新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(全部)。㈢被告蔣明通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請勿省略)。 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,逾期不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