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TCDV-114-補-699-202503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69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 告 何品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(114年度司促字第3877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 異議,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。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 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 文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92,083元(計算式 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,扣 除原告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,尚應補繳10,100元 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 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;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: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(起訴日前一日)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 (請求金額488,266元) 1 利息 488,266元 113年11月12日 114年2月10日 (91/365) 10.03% 12,209.73元 2 違約金 488,266元 113年12月5日 114年2月10日 (68/365) 1.003% 912.38元 小計 13,122.11元 項目2 (請求金額281,742元) 1 利息 281,742元 113年11月18日 114年2月10日 (85/365) 12.83% 8,417.91元 2 違約金 281,742元 113年12月19日 114年2月10日 (54/365) 1.283% 534.78元 小計 8,952.69元 合計 792,083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