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等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TCDV-114-補-701-202503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1號 原 告 凱格鹿中正會館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仁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誠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,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1,226,50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,891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 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宇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