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日期
2025-03-20
案號
TCDV-114-補-708-20250320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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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 告 張振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信聯合代書事務所、呂孟娟、賴裕勝間請求返 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703,897 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3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43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 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