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契約返還價金

日期

2025-03-20

案號

TCDV-114-補-723-20250320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3號 原 告 錦德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自柔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李慈容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廣達國際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解除契約返還價金 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 式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 為新台幣(下同)23,887,500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40,732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