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TCDV-114-補-725-202503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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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25號 原 告 張許完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甲男等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,其起訴聲明為:被告甲男 (真實姓名詳卷)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930萬元、被告丙男(真實姓名詳卷)應給付原告660萬元、被告丙男之妻(真實姓名詳卷)應給付原告660萬元,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核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2250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500元。 二、另原告應具狀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權基礎(即原告請求 被告應給付損害賠償,所依據之民事法律規定或法律關係),及其原因事實(表明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事實及理由、求償金額之明細與計算方式等)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翌日起5日內繳納裁判費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