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CDV-114-補-743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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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3號 原 告 廖述凱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被 告 林燕 廖繼城 廖淑芬 廖亭茵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國林 被 告 蘇妍蕾 蘇妍菲 廖少澤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士哲律師 複代理人 陳昭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,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,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。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將坐落臺中市○○ 區○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予以分割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(下同)316萬9230元(計算式:682地號土地:面積547. 99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6004元/平方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1/10+ 683地號土地:面積4721.89平方公尺×公告土地現值6015元/平方 公尺×原告權利範圍1/10=0000000元),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3萬85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 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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