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工程款

日期

2025-03-21

案號

TCDV-114-補-745-202503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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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45號 原 告 勇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永鋒 訴訟代理人 陳葳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昊禹化學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,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 3,245,922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,52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 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昱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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