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違約金等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TCDV-114-補-752-202503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2號 原 告 齊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敬閔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勤文健康事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 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(下同)193萬8376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4198元。 二、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補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日 書記官黃俞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