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5
案號
TCDV-114-補-754-20250325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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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4號 原 告 賴盈秀 上列原告與被告盧馨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。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、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。經查: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依原告起訴狀聲明第1項記載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)800,000元 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規定,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哲豪