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
日期

2025-03-31

案號

TCDV-114-補-759-2025033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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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羅元俊發支付命令 (即114年度司促字第5329號)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94,346元(本金684,550元+利息9,796元 ,元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9,300 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 繳第一審裁判費8,8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 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 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丁文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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