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
日期

2025-01-15

案號

TCDV-114-補-76-2025011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AI 智能分析

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號 原 告 李志明 被 告 李智雄 李張盡 李淑枝 李真珠 李碧鐘 李淑燕 李陳阿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4,652,384元(參見原 告提出本件請求分割土地之登記謄本記載坐落臺中市○○區鎮○段0 00○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31100元/㎡×215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6=00000 00.66元,及坐落臺中市○○區鎮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40 0元/㎡×4038㎡x原告權利範圍1/6=00000000元,及坐落臺中市○○區 鎮○段000○00地號土地公告現值19400元/㎡×149㎡×原告權利範圍1/ 6=481766.66元,0000000元+00000000元+481767=00000000元,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及於民國 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、強制執行費用提 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,008元。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思賢

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,僅供參考。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。

聯絡我們:[email protected]

© 2025 Know99. All rights reserved.