解除契約等
日期
2025-03-24
案號
TCDV-114-補-763-2025032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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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63號 原 告 利恩餐飲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温宜恩 訴訟代理人 李欣倫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孫正宣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。查: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萬元,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,6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 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件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克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