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
日期

2025-03-25

案號

TCDV-114-補-777-20250325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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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77號 原 告 呂錦平 訴訟代理人 王仁祺律師 被 告 詹水金 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7萬8,600元(訴之聲明第一 項請求遷讓返還房屋,依房屋課稅現值核定為32萬8,600元,加 計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給付欠租85萬元,合計為117萬8,600元)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,30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 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;其餘部分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建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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