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代墊費用等

日期

2025-03-26

案號

TCDV-114-補-781-20250326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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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1號 原 告 協成通運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太山 被 告 高偉傑 溫又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代墊費用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(下同)137萬2778元,應徵收第1審 裁判費1萬7646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熊祥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,5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卉媗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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