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3-27
案號
TCDV-114-補-785-20250327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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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785號 原 告 林千雅 上列原告與被告棕梠樹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 下同)930,652元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2,4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原告之 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