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日期
2025-01-14
案號
TCDV-114-補-83-20250114-1
字號
補
法院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AI 智能分析
摘要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3號 原 告 全國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鵬 訴訟代理人 陳榮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至尊寶座商業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(下同)206萬6,295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,493元。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噯靜