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少價金等

日期

2025-01-21

案號

TCDV-114-補-85-20250121-1

字號

法院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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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吳志中 本件原告與被告王曄弘、吳珮瑜、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及全國不 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,原告未據繳納裁 判費。查原告起訴聲明為:被告王曄弘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5 0萬元;被告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應給付276,600元;被告王曄弘 、吳珮瑜、非凡不動產有限公司及全國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應連帶給付80萬元,以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年息5%之利息等語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 )2,576,600元(計算式:150萬元+276,600元+80萬元=2,576,60 0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,686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 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宏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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